满清十大酷刑种类
古代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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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古代罪名有哪些?
1、十恶
"十恶"原来叫做"重罪十条"始见于<<北齐律>>,到隋朝时正式确立在<<开皇律>>中,更名"十恶",均是违反封建皇权统治与纲常礼教的大罪,所以一旦触犯,便处以极刑,且不适用封建的"议","请',"减",赎","当","免"等减免刑罚的制度,也不适用"秋冬行刑"的制度,即所谓"绝不待时"."十恶"具体内容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大不敬","不孝","不睦","不道","不义","内乱".
一、谋反,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三、谋叛。谋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四、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
五、不道。无道。
六、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八、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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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十、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十恶不赦”自从《齐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中国古代主要罪名——“六赃”
“六脏”是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受所监临财物,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以暴力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盗,指以秘密手段非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因事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概括一下:“六赃”分两大类,一大类是职务犯罪,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另一大类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如强盗、怯盗、坐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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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之罪
一、“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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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窃盗” 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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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0.宫刑
恐怖指数:★★★★ 痛苦指数:★★★★☆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这是用宫刑替代死刑的法令。当时司马迁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了几句,就被论处斩首,最后以宫刑替代。到了东汉,昭帝也曾下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 总之,宫刑一方面震慑力巨大,另一方面也能显示君王的“仁慈”,因此使得宫刑在法令上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NO9.刖刑 恐怖指数:★★★★☆痛苦指数:★★★★☆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被刑者多有死亡,充分暴露了奴隶主的极端凶残。不过,这许多奴隶被锯掉下腿,必定是怕他们逃跑。因此,商代刖刑如此频繁,正说明当时的奴隶们用逃亡来反抗奴隶主的斗争是经常大批进行的,而奴隶主对他们施以刖刑反而暴露了统治者的虚弱。由此可见,残酷的刖刑正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产物。 NO8.斩首
NO7.腰斩 恐怖指数:★★★★痛苦指数:★★★★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腰斩,即用利器从腰部将囚犯砍为两段的一种死刑刑罚。这种利器一般是长柄的宣花大斧,行刑时,犯人裸身伏在木墩子上,刽子手高举斧头猛力砍下,将犯人一分为二。后世,斧头逐步被铡刀替代。要领略腰斩的残忍,看看小说家莫言的描写就够了: ……俺看到这种情景,心急智生,不待姥姥吩咐,趋前一步,双手抡起大刀,接着姥姥劈开的缺口,一咬牙,一闭眼,一刀下去,就把库丁斩成了两段。……那库丁的后半截身体,在那里抽搐着,没有什么大动作。可他那前半截身体,可就了不得了。……那家伙八成是一只蜻蜓转世,去掉了后半截还能飞舞。就看到他用双臂撑着地,硬是把半截身体立了起来,在台子上乱蹦哒。那些血,那些肠子,把俺们的脚浸湿了,缠住了。 ——《檀香刑》。 |
NO6.绞杀
恐怖指数:★★★★痛苦指数:★★★★ 绞杀,又称绞刑、缢死,即用绳索等工具勒住罪犯颈项,导致血液无法循环、大脑缺氧而死的一种刑罚。
最初的绞杀是让犯人坐在一块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着一根竖着的木桩,刽子手从木桩上的窟窿中放进去一根麻绳,编成环将犯人脖子套住,再将麻绳的两端在桩的另一面打结,从中插入一根棍。当转动棍子时,环收紧使犯人被勒死。这种方式丝毫不伤颈动脉,却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后来,出现了用金属制造的绞杀机、铁项圈代替了绳套,可以旋转的螺丝让铁环的收缩更加容易。 中国式的绞刑与西方有所不同,中国式的做法通常是把犯人跪绑在行刑柱上,脖子上套上绳圈,由两个行刑者各在一边绳套上插入木棍,逐渐绞紧绳子勒死犯人。而西方的绞刑通常在绞刑架上进行。 同样的是死刑,在中国,绞刑比斩首要轻一等。斩首会使人身首异处,而绞刑则可以留个全尸。因此,古代的臣民一旦获罪,如果被判绞刑,那体现了当权者的宅心仁厚,受刑者及其家属当感激涕零才对。但在西方国家则恰恰相反,“斧头向贵族,绞索向平民”,他们认为上断头台是贵族享受的礼遇,如果被绞死,则有辱声誉。 |
NO5.梳洗
恐怖指数:★★★★★痛苦指数:★★★★★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
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NO4.烹杀
恐怖指数:★★★★ 痛苦指数:★★★★★ 烹杀,就是将人活活煮死的一种刑罚。烹杀通常采用镬、鼎(鼎有足,四足为方鼎,三足为圆鼎;镬无足,类似于今天的锅)等炊具,因此又称镬烹、鼎镬和汤镬。
史料上最早关于烹杀的记载见于商纣时期。当时,西伯姬昌(即周文王)暗中积蓄力量,准备讨伐商纣。有人向纣王作了汇报,纣王听了,将信将疑,决定拿姬昌在京城作人质的儿子伯邑考来做实验。于是,他活烹了伯邑考,熬成肉羹,还特意给姬昌送了一碗去。姬昌知道纣王的险恶用心,强忍着悲痛喝下了儿子的肉羹。纣王听说姬昌吃了自己亲生儿子的肉,于是打消了对姬昌的怀疑。 烹杀之刑实际上是食人习俗的延续和残存,它摒弃了人类因饥饿相食的因素,而附加了人类相互惩戒的功能。烹杀是上古时期死刑中的极刑,它代表了施行者仇恨的最高级。 |
NO3.剥皮
恐怖指数:★★★★☆ 痛苦指数:★★★★★
剥皮是古代的一种酷刑,不同地区有利用不同的方式剥去受刑者的皮肤。一般来说,剥皮时都会尽可能保持皮的完整。在中国古代,会利用水银贯注在受刑者的皮肤与身体之间,从而把他的皮剥出来;而在西方社会,会利用一种特别的剥皮刀去把受刑者的皮肤割去。
剥皮,顾名思义,即将人的皮肤局部或者全部揭下来的一种死刑刑罚。剥皮分两种,一是死剥,即将人处死后揭下皮肤;二是活剥。明代以前,多施行局部剥皮,到了明代,则多施行全身剥皮,不仅要剥皮,而且还要将剥下来的皮填上草,挂在公共场所以示惩戒,这叫“剥皮揎草”。
鲁迅先生曾总结道:“大明一朝,以剥皮始,以剥皮终,可谓始终不变;至今在绍兴戏文里和乡下人的嘴里,还偶然可以听到‘剥皮揎草’的话,那皇泽之长也就想而知了。”以“酷法峻刑”作为治国之本的大明朝,其剥皮之刑是相当普遍的。据说官员贪污数额在六十两白银以上的,就可以被处以剥皮。为了剥皮方便,朝廷还规定府、州、县、卫各级政府衙门的左边必须开辟一个专门的场地,平时祭祀土地神,需要剥皮时就在这里进行,因此这个地方被称作“皮场庙”。
《甲申朝事小记·张献忠记》记载张献忠入川后喜欢拿人剥皮。其中说到了剥皮的方法:先从被剥者的颈部开刀,顺脊背往下到肛门划一道口,然后把皮肤向两侧剥离,背部和两臂之间被剥离的皮肤连在一起,左右张开,像两只蝙蝠翅膀似的。被剥的人通常要等到一天多才能断气。
可见,剥皮是紧次于凌迟的一种残忍刑罚。…
NO2.车裂
恐怖指数:★★★★☆ 痛苦指数:★★★★☆ 车裂是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车裂,又称辕、磔。车裂古时称为辕或车辕。《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就是我们老百姓说的五马分尸,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相传此刑乃将犯人的头及四肢分别缚到五辆车上,由马引车前进以撕裂其身体。车裂是一种古老的死刑刑罚,至少在周代时就已普遍使用该种刑罚来惩罚罪犯了。秦汉唐宋,史料均有关于车裂的记载,宋以后,车裂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车裂又称“五马分尸”或“五牛分尸”,即用五辆车(或五匹马、牛)将罪犯的四肢和头从不同方向拉断扯裂。车裂在具体施行的时候,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样轻而易举,因为人的肌肉和骨骼有很强的抗拉性,因此不可能像纸那样轻易扯碎。于是,有趣的事发生了,当行刑的马匹或牛累得气吁吁甚至口吐白沫倒下时,犯人可怜的四肢依旧连在躯干上。由此可见车裂之刑的残忍。 历史,除了让秦始皇蒙羞的嫪毐受过车裂之外,为秦国的强大立过汗马功劳的改革家商鞅最终也落得个五马分尸的下场。 其实中国并不是唯一传有此刑的国家。中世纪的英国亦曾有极类似车裂的刑罚,称为Hanging,drawingandquartering,用以处死叛逆者。 犯人会先被问吊,但不吊死;然后剖开犯人腹部,取出内脏及切除其生殖器并于其眼前烧毁(一说逼迫犯人将其吃下)。最后犯人会被斩首,身体亦会被分为四块。效果相当于车裂和凌迟的结合。其残肢会被送到国内各处展示。 和中国的版本一样,英式车裂亦会用在死尸上。17世纪中叶的英国独裁者克伦威尔死后数年即被复辟的查理二世清算,其遗体受此刑罚。 关于此刑在英国被废除的年份,网上的资料并不一致,但总的来说,在1870年以后,此刑罚已不再在英国法律中出现。… NO1:凌迟 恐怖指数:★★★★★ 痛苦指数:★★★★★ 凌迟,又作“陵迟”,即缓坡的意思,用于刑罚,取其缓慢之意,说白些,就是要让人慢慢去死。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即用锋利的刀子将囚犯四肢和身体上的肌肉一点点割去。延长死亡的时间,最大限度的在肉体上进行折磨,这就是凌迟作为世界上最惨无人道的刑罚的残忍之处。 凌迟之刑经历了一个由粗到精、由少到多的发展过程。最初的凌迟有八刀、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之分。发展到后来,零割的刀数越来越多,据说可分为三等,一等为3357刀,二等为2896刀,三等为1585刀。这么多的刀数并非乱割,而是要按一定的次序,以“二十四刀”为例:第一、二刀是割去双眉,三四刀割去双肩,五六刀是割去双乳,七八刀割去两手至两肘之间的部分,九十两刀割去两肘至两肩之间的部分,十一、十二刀割去两大腿上的肉,十三、十四刀割去腿肚上的肉,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割脑袋,十七、十八割双手,十九、二十割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割两足,二十三、二十四割去两腿。 据史书记载,明带有个叫刘瑾的宦官,就被判了个一等凌迟,剐3357刀,分三天剐完;第一天剐了357刀,每一刀割下来的肉大如指甲;行刑完毕,刘瑾回到监狱,还喝了两碗粥。第二天继续行刑,可惜只割了数十刀,刘瑾就死了。严格说来,对刘瑾执行凌迟的刽子手是不称职的,因为还没有剐足刀数人就死了。真正完美的凌迟,是剐完最后一刀,正好就是囚犯毙命之时,这才是最称职的刽子手和最完美的行刑过程。……【更多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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